歡迎光臨18新利苹果網站!
誠信促進發展,實力鑄就品牌
服務熱線:

18100339560

產品分類

Product category

技術文章 / article 您的位置:網站首頁 > 技術文章 > 雲南省土壤汙染防治條規定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土壤汙染檢測儀器設備有哪些

雲南省土壤汙染防治條規定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土壤汙染檢測儀器設備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12-25  點擊次數: 2156次

近日,雲(yun) 南省人大辦公廳發布一則公告,為(wei) 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yu) ,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雲(yun) 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立法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對《雲(yun) 南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可見《雲(yun) 南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的頒布實施又邁進了一步,那麽(me) 關(guan) 於(yu) 該《雲(yun) 南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對土壤汙染相關(guan) 要求有哪些呢?今農(nong) 和你一起學習(xi) 一下需要哪些儀(yi) 器設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汙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物資再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定期對相關(guan) 設施和場所的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發現異常的,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u=3760535547,2149687101&fm=199&app=68&f=JPEG.jpg

第十六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製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hui) 公開並適時更新;定期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yi) 務:


(三)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礦產(chan) 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guan) 標準和總量控製的要求,嚴(yan) 格控製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重點汙染物排放。

第二十一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開展土壤環境風險隱患排查,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林業(ye) 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nong) 用地土壤汙染防治宣傳(chuan) 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專(zhuan) 業(ye) 化服務,指導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合理使用農(nong) 藥、肥料、農(nong) 用薄膜等農(nong) 業(ye) 投入品,控製、減少農(nong) 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鼓勵和支持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采取有利於(yu) 防止土壤汙染、土壤養(yang) 護和培育的種養(yang) 結合、輪作休耕、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措施;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低毒低殘留農(nong) 藥和生物可降解農(nong) 用薄膜等農(nong) 業(ye) 投入品。推廣采用、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綜合利用秸稈、移出高富集汙染物秸稈。

637700898402067723859.jpg

第二十五條 農(nong) 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nong) 產(chan) 品汙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nong) 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nong) 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禁止向農(nong) 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第二十六條 從(cong) 事畜禽、水產(chan) 養(yang) 殖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合理使用符合標準的獸(shou) 藥、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控製使用量和使用範圍,防止獸(shou) 藥、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的重金屬等殘留物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汙染。

,並確保其正常運行,防止土壤汙染。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代為(wei) 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三章 管控和修複

第三十條 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包括、風險管控、修複、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複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土壤汙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的義(yi) 務,並依法承擔相關(guan) 費用。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guan) 責任;土壤汙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後承繼其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單位或者個(ge) 人履行相關(guan) 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義(yi) 務並承擔相關(guan) 費用。土壤汙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zheng) 議的,根據國家相關(guan) 認定辦法進行認定。

土壤汙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都無法認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活動。

鼓勵、支持有關(guan) 當事人自願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土壤汙染狀況、公眾(zhong) 健康風險和土壤環境安全的需要,對國家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嚴(yan) 於(yu) 國家標準的地方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地方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製性標準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相關(guan) 技術規範。

第三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和相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以及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有關(guan) 人員,控製危險源,防止土壤汙染擴大或者發生次生、衍生事件,並依法做好土壤汙染狀況監測、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複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林業(ye) 草原主管部門會(hui) 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guan) 標準,將農(nong) 用地劃分為(wei) 優(you) 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yan) 格管控類,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以耕地為(wei) 重點,建立分類管理清單,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並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更新。

第三十五條 未利用地、複墾土地等擬開墾為(wei) 耕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編製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土壤汙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汙染風險的農(nong) 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林業(ye) 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並編製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

對土壤汙染狀況調查表明汙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nong) 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林業(ye) 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編製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並按照農(nong) 用地分類管理製度管理。


第四十三條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製,鼓勵和引導社會(hui) 資金參與(yu) 土壤汙染防治;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jia) 格、金融等政策和措施;鼓勵並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並報國務院財政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主要用於(yu) 農(nong) 用地土壤汙染防治和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土壤汙染防治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土壤汙染防治、監測等方麵的技術培訓;()完善各級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處置救援能力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

3.jpg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guan) 企業(ye) 參與(yu) 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建立、完善土壤汙染防治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培養(yang) 和引進機製,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專(zhuan) 業(ye) 技術教育,為(wei) 土壤汙染防治提供技術服務。

鼓勵、支持具有相應專(zhuan) 業(ye) 能力的社會(hui) 機構參與(yu) 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複和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複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相關(guan) 機構應當對其參與(yu) 的活動結果以及出具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jia) 製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wei) 考核評價(jia)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nei) 容。考核評價(jia) 結果作為(wei) 綜合考核評價(jia) 、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應當加強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推動相關(guan) 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土壤汙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重大土壤環境汙染案件、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嚴(yan) 重汙染土壤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土壤汙染狀況和防治信息。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全省土壤環境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主要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區域的重大土壤環境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衛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獲取土壤汙染狀況和防治信息、參與(yu) 和監督土壤汙染防治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都有舉(ju) 報汙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wei) 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舉(ju) 報方式,方便公眾(zhong) 舉(ju) 報。

接到舉(ju) 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並處理;對不屬於(yu) 本部門處理權限的舉(ju) 報信息,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對實名舉(ju) 報的,相關(guan) 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

相關(guan) 部門應當對舉(ju) 報人的相關(guan) 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ju) 報並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獎勵。

舉(ju) 報人舉(ju) 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ju) 報人進行打擊報複。

新聞媒體(ti) 對違反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進行監督,受監督的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打擊報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整治:

(一)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製度的;

(二)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製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三)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wei) 造監測數據的;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汙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製定、實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

(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監測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wei) 之一的,處2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wei) 之一,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20萬(wan) 元以上2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nong) 用薄膜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nong) 用薄膜廢棄物,或者農(nong) 藥經營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nong) 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zhuan) 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為(wei) 個(ge) 人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到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ge) 人依法予以賠償(chang) ;汙染土壤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和組織可以依法提訴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